大家关注到《以家人之名》这部剧了么?
两爸三娃的家庭组合,
古灵精怪的妹妹李尖尖、
高冷帅气大哥凌霄、
温暖贴心的小哥贺子秋,
他们不是父子胜似父子,
不是兄妹胜似兄妹,
还有泪笑交织的剧情,
都让这部剧圈粉无数。
剧中一家人的生活点滴,
也涉及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民法知识。
接下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带领大家从法律的角度走进这部剧,
解析其中的部分法律问题。
李海潮和贺子秋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剧中贺梅走后,
贺子秋被放置在其母亲家种田,
李海潮不忍贺子秋从小受苦,
遂提出自己抚养贺子秋,
此后贺子秋一直在李海潮家生活,
并称李海潮为爸。
虽然李海潮符合收养条件,
但贺梅出走后一直音信全无,
且贺子秋由其外祖母抚养,
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所以无法办理收养手续,
因此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赵华光找李海潮要回贺子秋时说要给李海潮100万,作为李海潮养育子秋的补偿。既然不成立收养关系,那么李海潮养育子秋多年,是否可以要求其亲生父母负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1118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虽然这条是针对形成收养关系的情形,
但参照该条规定,即使未形成收养关系,
如果帮别人抚养了孩子,
亦有权利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已支出的生活费和抚养费,
故李海潮可以向子秋亲生父亲要求承担抚养费。
李海潮养育贺子秋,那么在李海潮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是否可以要求子秋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18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对于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
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
但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
亦应履行相应赡养义务。
虽然李海潮与子秋并未形成法律上认可的养父子关系,
但是他可以让子秋来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