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者须担责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9-15 16:55:04  作者:古雪丽 乔桥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

身边事

阿某与吐某是同乡,多年来,两人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2017年8月的一天,阿某帮吐某搬货,在拉绳子固定货物时,绳子突然断裂,阿某从货车上跌落受伤。

随后,阿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阿某为一级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治疗过程中,阿某多次向吐某索赔未果。今年6月,阿某将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阿某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如何确定阿某的损失数额?

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居,以后还要来往,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吐某同意赔偿阿某34万余元,分4年结清赔偿款。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案中,阿某出于好意帮吐某固定货物,无偿付出劳动,吐某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法院根据无过错原则调解吐某赔偿损失,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官认为,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赔偿请求更容易实现。同时,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增加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更有助于明确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提个醒

义务帮工可能存在风险,那么,朋友有需求是帮还是不帮?

法官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帮工者而言,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避免违规操作或作出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意外引发纠纷。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