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通报十起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典型案例
来源:博州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0-07-31 19:21:51  作者:

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此,博州党委、人民政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全州各族人民积极响应配合博州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全力投入战“疫”行动。但仍有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扰乱博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相关谣言信息及人员予以查处。

一、精河县网民张某、张某某、王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1: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张某(女,33岁,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茫丁乡)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精河县一个老太太在乌市与确诊病例接触,并回到精河”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2: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张某某(男,30岁,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城镇)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精河县X人确诊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3: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王某(女,37岁,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茫丁乡)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听说一家人接触了确诊的人,现在不知道在哪”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二、博乐市网民阿某、寇某、张某、王某、朱某、李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4: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阿某(女,21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长江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有确诊病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5: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寇某(女,30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某小区带走一个从乌回来的,跟他接触的人确诊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寇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6:2020年7月28日,网民举报张某(女,51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团结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温泉确诊X个”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7: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王某(女,28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北京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阿拉山口确诊X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8:2020年7月28日,网民举报朱某(女,29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北京北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有确诊的所以封城”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9:2020年7月28日,网民举报李某(女,43岁,居住地址:新疆博乐市文化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有X个人感染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治安处罚。

三、温泉县网民何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10:2020年7月29日,网民举报何某(女,27岁,居住地址:新疆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有X例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予以治安处罚。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再次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观臆测、编造传播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对编造、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恪守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