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喝酒死亡 多方担责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7-17 11:43:42  作者:武运波 张洁

“谁先喝倒谁是‘儿子’。”几个中学生聚会期间,两个男生玩游戏飙酒,一人因饮酒过量死亡。谁为他的死担责?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

中学生聚餐飙酒一人死亡 法院判决多方担责

2018年3月30日,赵某甲、赵某乙、朱某、马某某、胡某某、路某某、张某某7人,相约在某餐厅聚餐。当时7人均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

聚餐过程中,赵某甲提议喝酒,张某某提议喝白酒。

赵某甲前往附近的某便利店买了3瓶250克装白酒。

在聚餐中,赵某乙、朱某、马某某与路某某没喝酒。赵某甲、张某某、胡某某将一杯白酒喝完后,赵某甲提议要与张某某单喝,并提出玩一种名叫“父子局”的游戏:谁先喝倒,谁是“儿子”,没有喝倒的是“爸爸”,由马某某负责为二人倒酒。

赵某甲、张某某将剩余白酒全部喝完。

聚餐期间,除胡某某穿着校服外,其他人均穿着便服。

3瓶白酒喝完后,赵某甲再次前往某便利店买了3瓶白酒,返回餐厅后,赵某甲、张某某继续玩“父子局”游戏。

聚餐持续到当日23时许,二人将6瓶白酒喝完。

赵某甲与张某某均因饮酒过度,意识不清。赵某乙、朱某将赵某甲送到赵某乙家中,因赵某甲呕吐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马某某陪同张某某坐出租车回家,途中,马某某打电话联系张某某父亲,张某某父亲于3月31日0时53分许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当日23时许,张某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2019年8月,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某父母将赵某甲、马某某等6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某便利店、某餐厅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赵某甲承担30%的责任,马某某承担10%的责任,某便利店、某餐厅各承担7%的责任,路某某等4人各承担4%的责任。因赵某甲等6人均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之民事责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各方共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3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被告担责比例及判决理由

张某某及其父母

担责比例:30%

判决理由:

张某某虽为未成年人 ,但事发时已满14周岁,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但仍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张某某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效预防张某某饮酒的行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

赵某甲

担责比例:30%

判决理由:

赵某甲虽为未成年人,但也应认识到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其与张某某一同大量饮酒,致使张某某因过度饮酒死亡,赵某甲有过错。

路某某等4人

担责比例:16%

判决理由:

路某某等4人虽未劝酒,但对张某某与赵某甲的飙酒行为未尽到积极有效的提醒、阻止义务。

马某某

担责比例:10%

判决理由:

马某某作为此次聚会的参与者,对饮酒者有提醒、阻止义务,但马某某没有进行劝阻,反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张某某过度饮酒后死亡,马某某有过错。

某便利店

担责比例:7%

判决理由:

便利店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白酒,没有尽到审查身份及拒绝出售白酒的义务,对张某某的死亡有过错。 马某某作为此次聚会的参与者,对饮酒者有提醒、阻止义务,但马某某没有进行劝阻,反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张某某过度饮酒后死亡,马某某有过错。

某餐厅

担责比例:7%

判决理由:

多名未成年人在聚餐过程中有长时间的饮酒行为,餐厅的经营者或服务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亦未对未成年人的饮酒行为进行必要的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某的死亡有过错。

法官说法

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各个组织发育不成熟,各个器官尤其是消化系统还很娇嫩,对各种异物刺激比较敏感,而具有明显刺激性的酒精会对肝、胃等器官造成直接伤害,还会对人的心、脑、血管产生很强的刺激作用,对人体的神经系统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自身解毒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危害更大,严重的会影响呼吸循环中枢,导致死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的行业规章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劝诫未成年人不要饮酒的规定,但作用有限。在相应制度未完善前,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社会各界要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做好警示宣传,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褚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