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解读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新规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7-04 11:12:22  作者:韩晋 靳涛

 新疆平安网讯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新疆于6月30日开始推广实施。7月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程序规定》6项主要内容。

可跨省异地处理“电子眼”抓拍违法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外,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更加便捷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在公安交管部门网站、APP备案以及变更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明确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所需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方便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

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

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接受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等方式,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

累积高额记分不处理将被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明确,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