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人参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刑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6-09 17:07:35  作者:潘从武

涉案高鼻羚羊角和黄羊角共计1212根606对,这说明至少有600余只高鼻羚羊或黄羊受到侵害或者已经惨遭杀害。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七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以每公斤4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努某某、艾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高鼻羚羊角,再通过邮政快递分别以每公斤7800、8200、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刘某某出售高鼻羚羊角105.78公斤;期间,被告人马某甲还通过物流方式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某出售黄羊角100公斤。案后查获高鼻羚羊角1012根;黄羊角200根。经鉴定,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高鼻羚羊角价值2871万元,黄羊角价值人民币13.36万元。

日前,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马某丙、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冯某某等五人非法收购、出售高鼻羚羊角价值合计2871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黄羊角价值人民币13.36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木某某明知是违法违禁物品,仍帮助他人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马某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系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类犯罪,且涉案的高鼻羚羊角来源于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属“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据此,此案中涉及的高鼻羚羊来源于境外的情节不影响此案的定罪量刑;此案犯罪数量大,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发指,涉案高鼻羚羊角和黄羊角共计1212根,606对,这说明至少有600余只高鼻羚羊或黄羊受到侵害或者已经惨遭杀害。此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再一次警示我们,全社会要拧成一股绳,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