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0-06-01 11:19:59  作者:潘从武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5月31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6月1日起,新疆高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扩大至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此举对于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新疆高院2019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试点以来,试点法院在实践中避免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标准的问题,有效化解了赔偿权利人为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而遇到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当事人争议减少,有助于诉前化解纠纷。截至今年3月底,阿克苏地区和昌吉州中院诉前调解案件已达37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当事人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示理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单位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统一是大势所趋。

从2020年6月1日起,新疆高院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的范围扩大至全区法院,全区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将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试行开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全区法院试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