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未礼让行人被罚 不服结果状告交警队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20-05-22 11:27:10  作者:李晓晓 王雅楠

新疆平安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应当停车让行......”

“我认为我驾驶的车辆在合理范围内停下,并不能算未礼让行人。”

5月20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号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对决”。全市首例因行驶车辆过斑马线没有避让行人导致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庭审现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供)

今年1月3日13时,市民汤某驾驶车辆行至中亚大道卫星路路口时,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他未停车让行。执勤交警根据《道交法》第九十条,向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扣3分。

然而,汤某却认为自己被罚有点冤:“绿灯亮起时,我跟随车辆依序通行,人行道和我的车之间还有三辆车的距离,首辆车因未礼让行人被交警叫停后我就停车了,我还没到人行道,我认为我没有违法行为。”

今年4月,不服处罚的汤某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分局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本案的焦点落在了汤某行至人行道时,是否有停车礼让行人的行为上。双方通过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等环节,进行了激烈争辩。

最终判决结果,法院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孙津艳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交流。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是相反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举证,但在行政案件中则由被告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如果庭审中证据欠缺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孙津艳说,“作为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开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法过程,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才能提供有力证据佐证。”

针对法官的提醒,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分局法制教导员王鑫表示,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很多违法者被逮现形却“不认账”,需要用执法记录仪还原“真相”。通过这个案件的旁听学习,在以后工作中,一定严格规范执法,做到让违法者心服口服,共同促进城市交通安畅。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