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中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

来源:昌吉中院   发布时间: 2020-05-21 17:38:29  作者:赵丽丽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昌吉州中院结合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职业放贷人进行了精准画像并制定多项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实施意见》明确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在一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据统计,2019年,昌吉州两级法院共计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7197件,占全部新收民事一审案件的28%。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实施意见》确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暂定为: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昌吉州辖区诉讼民间借贷案件及已受理执行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民间借贷案件在20件以上(含诉前调解);连续两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昌吉州法院辖区诉讼民间借贷案件及已受理执行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民间借贷案件在10件以上(含诉前调解);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昌吉州法院辖区诉讼民间借贷案件及已受理执行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民间借贷案件在6件以上(含诉前调解)。名录制定法院在审判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确定的职业放贷人不受以上数据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对职业放贷人的制裁措施

《实施意见》确定,认定职业放贷人后,人民法院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职业放贷人名录应抄送所在地的党委政法委员会、检察院、公安局、仲裁委员会、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职业放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抄送银行业金融机构,职业放贷人为公职人员的,抄送其所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职业放贷人负担较高数额的诉讼费用;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部门对于本金的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经营以及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