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新疆检察   发布时间: 2020-05-16 13:26:14  作者:

新疆平安网讯 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文如下。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精准有效实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持续聚焦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服务自治区发展大局,依法办理雪山冰川、戈壁沙漠、绿洲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互联网公益、文物和文化遗产、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扶贫开发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

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对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向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送达或公开送达方式,并就检察建议书载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建议事项等向行政机关进行阐释说明。公开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及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六、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依法履职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八、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信息平台,相互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重大情况相互通报、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等办案协作机制。

九、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修复、保护等。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考核职能部门应听取检察机关关于对被考核行政机关在配合调查取证、办理诉前检察建议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十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协同保护公益原则,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十四、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公益保护特殊要求。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和审理。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可以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案件,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探索建立与周边省区的跨区域公益保护协同机制。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公益诉讼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与地方检察机关相互配合。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十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渠道,适时听取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督促本决定有效实施。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