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欠的债,妻子要还吗? 微信转账记录助妻打赢官司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5-12 19:11:57  作者: 武运波 潘虹

丈夫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入狱,债权人把其妻子告上法院。丈夫欠的债,妻子要承担偿还责任吗?最终,丈夫的微信转账记录让这起扑朔迷离的债务纠纷案尘埃落定。

“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2018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黄某(女)与王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黄某借款76万元。

王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2018年1月24日,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2月2日,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王某向黄某偿还10万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名下有两辆高档汽车。法院查封、冻结两辆汽车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多次电话通知王某向法院移交查封车辆进行处置,但王某始终不将车辆交出且多次欺骗执行人员。

2018年,法院强制扣划王某银行账户余额7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同年8月15日,王某又向黄某偿还1万元。

此后,王某逃避执行。2018年12月,法院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丈夫获刑连累妻子

王某服刑后,黄某认为,王某的妻子刘某应当清偿剩余58万元案款。

2019年5月,黄某把刘某告上乌市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某称:“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我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债务发生在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我不知情,借贷如何产生、如何调解均与我无关,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刘某辩称。

刘某向法庭举证,黄某电话实名认证微信号为“Guida”,王某在2016年12月28日(当天是黄某生日)零点零1分向其微信转账5200元。2017年1月1日,王某向黄某微信转账三次,金额均为520元,依次留言为“你的笑迷人”“不离不弃牵手一生”“宝贝快乐”。2017年1月27日是春节,王某向黄某微信转账520元并留言:“新年快乐我的爱人”。2017年3月8日、同年5月20日,王某又分别向黄某微信转账520元。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由王某与黄某的微信转账留言可知,二人关系如刘某所称“并非寻常”。结合黄某与王某民间借贷案中王某出具的借条中无刘某签字认可及事后追认的情形,刘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对应的留言以及转账发生的时间,足以对抗黄某的主张。

2019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示爱红包”揭开真相

黄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黄某在该案中称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发生于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2日间。

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王某向黄某微信转账5000元,证明黄某与王某在发生上述借贷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笔款项未在出具借条中扣除。王某分别于黄某生日当天、元旦、妇女节等特定日子,向黄某微信转账5200元、520元,上述款项均未计入王某偿还借款数额。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黄某出具76万元借条,按常理分析,借款人在经过与出借人对账后出具总欠据,双方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作为借款人的王某应积极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而王某于借条出具半个月后向黄某微信转账520元,转账留言并非“偿还借款”而是“新年快乐我的爱人”,其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黄某在看到该笔微信转账予以接收后,也没在微信中向王某主张涉案借款,该行为与常理不符。

在黄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仅依据借条和部分转账交付记录起诉,相关案件证据并未经过举证质证,王某对借款事实全部予以认可。黄某亦认可款项分多次发生,均未要求王某向其出具相应的借条或收条等债权凭证,款项性质是否为借贷存疑。黄某没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相关款项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黄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对之前单方面经济往来的清算,刘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进行事后追认,涉案款项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刘某与王某的共同经营。黄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近日,乌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