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0-04-30 11:32:49  作者:周斌

新疆平安网讯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14件“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例9件,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案例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3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自2019年2月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沿海检察机关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面展开,共立案17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11件,提起公益诉讼152件;督促清理沿海滩涂垃圾33.2万余立方,封堵和治理入海排污口260个,增殖放养1.3亿余尾,追缴各类赔偿修复金2.18亿元。

检察建议诉前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对贝壳堤保护存在不利影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人员三次到现场实地调研,并进行无人机录像取证。之后立案办理此案,多次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展开座谈交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生态城管委会表示要按照检察建议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海洋生态修复整改,每月向检察机关通报修复工程进展情况。2019年11月底,生态城管委会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立项工作,包括海滨高速两侧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改造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计划于2020年12月份完工。

【典型意义】天津市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列为行政公益诉讼重点案件。天津三分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直接参加案件办理。办案中,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积极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努力争取多方共识和支持,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问题逐步解决,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为美丽生态守住关口。

怠于履职坚决起诉纠正

【典型案例】山东省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伟龙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伟龙公司停建,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予拆除。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调取行政执法卷宗,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伟龙公司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该局回复称本案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伟龙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判决后,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伟龙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招远市检察院多次现场督导,监督涉案小码头于2019年5月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是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判决作出行政决定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判决和行政决定的落实,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提起诉求追究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码头、渔船等处收购海龟,并通过整车装运、客车零带等方式销往广东,总数达133只。经鉴定,这些海龟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公告期满,未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5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各被告实施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贩卖海龟的完整利益链,主观上具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应当追究相应侵权责任。

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11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求,判令12名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340.6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作为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陈某某等10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多次与相关行政部门、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因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沙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