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接到这样一条群众举报。
火锅店使用“老油”,
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
此事,检察院还真能管!
4月21日,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辖区火锅店开展突击检查。
检查中,在群众举报的火锅店后厨,几个可疑的大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关注。
大桶里分别储放有锅底废料、用筛网初步过滤之后的油脂、加工熬制后的油脂等。
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火锅店店员支支吾吾,答非所问。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办案人员检查了该店倾倒餐厨垃圾的垃圾箱,后厨视频监控等,均未发现有锅底废料被倒入垃圾箱。
办案人员对负责该店油料配置、收集油料的工作人员艾某进行询问时,艾某也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种种迹象表明,该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检查中,办案人员还发现,该店库房堆放大量过期产品、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后厨配菜人员不佩戴手套口罩直接配菜以及冰箱储物柜脏乱等问题。
目前,该案已经正式移交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据悉,自公益诉讼部门成立以来,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自己找线索、办案中发现线索、群众提供线索等方式,办理了多起涉食品安全的案件,严厉打击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说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加工食品,尤其禁止收集使用“餐厨废弃油脂”。而涉事火锅店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经熬制加工,制成火锅锅底油料,提供给消费者使用,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