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0-04-05 11:46:13  作者:潘从武

“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办法》强调,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以及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该《办法》,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该《办法》要求,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办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后,应当给予下列帮助、处理: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和法治教育;倾听受害人诉求,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确定解决方案;根据工作职责提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服务;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该《办法》强调,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下列处置工作: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隔离当事人,控制加害人;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制作出警记录;受害人需要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委托伤情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查明事实,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办法》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加害行为;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反家庭暴力机构建立合作与转介机制;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隐私,协调相关组织和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

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办法》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当事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办法》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