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就业歧视 给“湖北籍”劳动者以最大尊重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20-03-27 17:49:36  作者:刘婷婷

3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强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和近期相关的文件都在反复要求,要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湖北日报》3月25日)

目前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已经出现。翻看报道,有的湖北籍劳动者因为身份证“42”开头就被公司无理解雇,有的因为近期在湖北工作过被公司拒之门外;有些企业招工信息中直言“湖北人已满,请勿报名”,有的不准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连疫情期间没去过湖北的也“打入另册”。

在一些人看来,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另眼相看”,也是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考量,目的是减少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也是为了大多数人的身体健康考虑。问题是,这些劳动者并非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确诊患者,他们只是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众不同的地方,也仅此而已。身体健康并无安全威胁的他们,本来已因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和长期隔离,经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煎熬和压力,如果就业中还要忍受不公平的待遇,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他们情感上的伤害,更是对他们权益上的违法剥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仅仅因为劳动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就对他们的就业设置各种羁绊,是在明目张胆地触碰法律红线。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了歧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了政府在纠正就业歧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从国务院办公厅近期相关文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公开发声,再到湖北省呼吁请求全国各地、全社会善待湖北人民,这些富有针对性的举措陆续出台,有利于及时纠正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乱象,让湖北籍劳动者及早实现健康返岗、安全返岗、暖心返岗,更好地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当然,就业歧视的背后,也有落后文化观念的影响。从社会层面看,有必要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打消企业顾虑,消除公众误解,如此才能根除歧视“毒瘤”,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