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错合同 合同无效 咋索赔?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3-17 16:45:36  作者:王晨 张东迪

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欲对张彭(化名)家自建房所在地进行改建,双方误将“房屋买卖合同”签为“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因补偿房屋未按约交付,张彭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张彭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和张彭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张彭将面积为130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交给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拆除,开发商向张彭给付500余平方米的民宅房屋赔偿金及15间商铺。

此后,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又与张彭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一是《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对装修补偿和搬迁补偿进行约定;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原本约定的交付日期延后至2017年12月。

这期间,张彭出具了一份声明,将未交付商铺中的13间商铺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孩子及亲戚名下。

2018年12月,距离合同约定时间逾期一年,约定补偿的15间商铺一直未交付,张彭将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期间15间商铺的房租费。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条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且只能由政府完成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只能由政府和被征收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跟张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主合同无效,但通过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因张彭将13间商铺的所有权转至他人名下,故张彭只可对名下2间商铺租金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法院于2019年底作出判决,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商向张彭赔偿2间商铺逾期交付期间的房租费用共计17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延伸阅读 法官点评

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这种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补偿,也是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被告所涉及的房屋数量较多,当被告一再拖延部分房屋的交付日期时,原告很难通过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这期间,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非常有限。类似情况下,多数人会选择被动等待交付,原告选择起诉要求赔偿逾期交付期间的租金,是其行使索赔权的表现。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