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塔城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2-11 16:58:32  作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抗拒执行疫情防控机构部署的预防、控制措施,辱骂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为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村(社区)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患有或者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预防、控制、治疗等措施,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真实行程、曾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患有或者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出入公共场所、或者组织、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真实行程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谣滋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有关决定、命令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拒不执行关闭、歇业等疫情防控要求等相关情形,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处罚。

塔城地区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