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法律界人士:刻意隐瞒咳嗽发烧人群 确诊者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伊犁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0-02-06 11:15:58  作者:

疫情牵动人心,防控事在人为。2月4日,记者专程采访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刑一庭庭长张林,请他就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了解读。

在解读相关法律之前,张林首先分享了一个网上公开的真实案例。案例指出:“2020年1月底,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张林说,目前伊犁州也存在类似问题。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中一类是:患有突发性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张林解读说,条款中的“疑似突发传染病”通俗讲就是与传染病有相似病情症状的病。“过失”通俗讲就是对咳嗽、发热、流鼻涕等症状自信地认为是一般的感冒症状,不需要居家隔离,而违反一级响应应急预案的要求,不报告或瞒报病情症状、擅自外出接触其他人员、不到指定医院救治等行为。“危险方法”是指: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人,出于害怕被强制隔离或其他原因,违反一级响应通告“隔离观察、治疗”等措施,擅自与其他不特定的群众接触。条款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拒绝执行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已经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伊犁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严格要求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及时就近至开设发热门诊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战“疫”面前,最大的贡献就是遵纪守法不添乱。希望各族群众积极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配合做好相关防疫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