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客户赊建材施工 包工头要付材料费吗?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2-28 09:57:20  作者:王晨 董彦良 于江涛

李某承接水暖安装施工项目,经常应客户要求,先在建材店赊账拿材料,安装完毕后再由客户付款。

可今年,李某却遇到一个“不认账”的客户。

今年年初,李某承揽了周某在沙雅县海楼镇几间房屋的地暖安装工程。开工前,李某和周某商定了安装费用,并约定由李某负责从建材店购买安装材料,工程完工后周某支付工程款和材料费。

随后,李某来到沙雅县某水暖建材批发部,表明要帮别人安装地暖,先赊账购买施工材料,待完工后再付材料费。

建材批发部负责人张某给李某提供了1.5万元的材料,并要求李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字。

一个月后工程完工,李某、周某、张某三方按约定时间对账结算,周某认为结算价格超出了自己的预算范围不愿支付材料费,三人发生争执。

事后,李某向张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剩余款项由周某支付。

可周某始终不让步,拒绝向张某支付剩余材料费。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一万元材料费。

李某辩称,他去该水暖建材批发部购买材料时,跟张某说得很清楚,是替周某拿材料,工程完毕后,由周某一并结算,现在工程完工了,张某应该找周某结账。

那么,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周某之间的意思表示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且本案中,周某的意思表示是单方面的,张某并不认可。

张某提供的销售清单上明确载明了购买材料的规格、单位、数量、价格,且李某在该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过,能够确定张某和李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今年9月判决李某给付张某剩余的一万元材料费。

至于李某和周某之间未算清的账目,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周某未能按约定付款,李某可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