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起诉被驳回

法院:有字号的工商户应以字号为当事人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2-23 13:13:01  作者:​张秀 毛榆 刘亚军

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近日因欠款纠纷,他将欠款人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却告知他:他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一家饲料经营部,2015年,张某开始为刘某的养殖场供应饲料,至2018年5月,刘某欠张某3万余元饲料费未付。期间,张某多次找刘某索要,但刘某一直未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起诉后,张某等待开庭通知,没想到却等到了法院驳回起诉的通知。

“张某是饲料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该饲料经营部目前正常经营,因此,原告张某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向被告供应饲料。”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张某饲料经营部在营业执照上有登记的字号,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张某饲料经营部为本案原告,故张某起诉不符合条件,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2015年以来,我院受理了近60起类似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被法院驳回后,张某可以以饲料经营部的名义,重新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