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单位车辆与同事饮酒酒后乘车受伤 自担三成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1-15 17:03:38  作者:武运波 石娟

史某开单位的车带同事出去喝酒,自己喝多后,同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驾驶人、保险公司,还是单位?近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史某自担三成责任。

单位司机酒后乘车受伤

26岁的史某是昌吉某汽车租赁部(下称租赁部)的驾驶员。2018年11月7日下班后,史某驾驶租赁部租赁的新B****5号轿车,拉着同事王某等3人,前往餐厅吃饭。4人吃饭时喝了3甁白酒,饭局结束时,史某处于不清醒状态。

次日2时40分,醉酒的王某驾驶新B****5号车拉载史某等3人行驶在路上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基下,致使车上4人受伤、车辆受损。

事发后,史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枢椎骨折伴脱位(骨折)。史某住院治疗6天花费7万多元,出院医嘱全休3月,定时复查,门诊随访。后经司法鉴定,史某枢椎椎体骨折伴脱位及附件骨骨折,受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查明,新B****5号车车主为郑某,该车于2018年5月1日起出租给租赁部,双方约定租期内由承租方承担违法、肇事、人员伤亡的全部责任。新B****5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员有饮酒情况的,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未妥善保管车辆需担责

史某找王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史某把王某、郑某、租赁部和保险公司诉至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住院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此次事故,导致史某受伤,王某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史某要求保险公司在座位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因王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员系醉酒驾驶,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员饮酒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郑某己将车辆租赁给租赁部,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史某虽为租赁部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史某并非履行租赁部安排的工作任务,史某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要求租赁部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史某下班后与同事外出吃饭,驾驶单位车辆外出、饮酒后未能妥善保管车辆,造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史某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全案,酌情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史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某认为本案遗漏必要的共同被告,应当追加同饮酒者,因史某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关系提起损害赔偿,而非基于同饮酒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赔偿,王某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史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多元;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