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9月,昌吉州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391件

来源:昌吉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1-11 17:08:36  作者:廖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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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平安网讯 11月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闫雪通报了昌吉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一些情况和做法。

自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体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从昌吉州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总体情况看,2015年昌吉州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民事案件21602件,其中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276件,占比15.2%;2019年1月-9月,昌吉州两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5600件,其中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391件,占比为24.96%。

闫雪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借款主体多元化,借款用途多样化,涉案标的呈上升趋势,借款形式不规范等特点,由此也催生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一些问题隐患,比如:高息借贷问题突出,借款本金数额认定难,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问题凸显,刑民交叉和民间借贷与其他债权债务交织转化问题突出。

为规范民间借贷,强化审判职能,保护合法借贷,昌吉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始终坚持做到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借款合意、借款原因、借据的形成过程、付款方式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保护合法的债权,对当事人约定利率高于24%“红线”的,一律按照24%调整。昌吉州两级法院对虚假诉讼秉持“发现一件,打击一件”的态度,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进行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当天新闻发布会上,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个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高息借贷,年利率超过36%法律不保护

2015年10月,甲公司与陈某、朱某商议,向甲公司借款500000元,按年利率36%扣除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的利息15000元,甲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实际向陈某、朱某交付485000元。2017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由陈某、朱某向甲公司出具663770元(本金500000元利息163770元)的借款借据,并由乙公司、叶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36%已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对陈某、朱某已付部分利息因未超过年利率36%,属于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法院不予干预。对于未付部分利息,经法庭释明,甲公司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张,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表示,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预,但对于未付部分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