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没开发票 遇质量问题维权难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1-08 16:00:32  作者:王晨 盖明霞

临近“双十一”,不仅各路电商忙着打广告制造“购物节”的氛围,实体商家也纷纷借机打折促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论何时何地,购买商品一定不要忘记索要正式发票或购货凭证,以免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扯皮。

这不,乌鲁木齐市市民王小霞就因为购买手机时没索要发票,遇到了维权难的问题。

案件回顾:

去年12月,王小霞在乌市天山区红旗路附近一家手机经销店,花8000元买了一部新款苹果手机,可没用多久,手机就被王小霞摔坏了。

今年2月,王小霞带着坏了的手机,到原购买店铺请求维修。店铺工作人员对手机进行检测后表示,该手机若要维修需要花几千块更换配件,不划算,建议王小霞加钱置换一部新手机。

王小霞考虑再三后,同意再付5600元,用坏旧手机置换一部最新款的苹果手机。

当日,王小霞在店铺工作人员提供的POSS机上刷卡付账后,便拿着手机匆匆离去,除了一张刷卡凭证,她没索要任何消费票据。

没想到的是,这部新手机只用了一个月,就出现了黑屏无法开机的情况。3月24日,王小霞再次来到店里,要求工作人员对手机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工作人员只给了一个解决方案,那就是继续加钱置换新手机。

这次,王小霞坚决不同意,她来到某苹果手机售后中心对该手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为翻新机,之前被人购买使用过。

王小霞气不打一处来,她要求出售手机的店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向自己支付三倍赔偿,遭到了该店铺工作人员的拒绝。

今年9月,王小霞把POSS机消费凭证记录的收款方——乌市某手机经销部及负责人张怀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涉案手机三倍赔偿。

庭审直播:

法院审理时,发现两个问题。

首先,王小霞置换购买手机时,除了刷POSS机的消费凭证外,没有索要留存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收据。

其次,POSS机显示的收款方为乌市某手机经销部,但该经销部并不是王小霞购买手机的店铺,而是其隔壁的店铺。

也就是说,王小霞在某店铺买了手机,却将钱支付给了隔壁店铺。对此,张怀表示不知情。

庭审中,法官要求张怀提供没有向王小霞销售过手机的证据,或者证明涉案POSS机当天消费记录序列号和涉案手机的序列号不同。张怀表示无法提供。

后经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协议,由张怀向王小霞免费置换一部新苹果手机。

承办法官表示,尽管该案成功调解了,但事实上,王小霞还是因为缺少法律意识受到了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因此,顾客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商家索取发票。

此外,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由此可见,发票是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