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被改造为公共区域 可索赔不可还原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1-01 11:52:19  作者:王晨 唐莉

几年前,周维(化名)买了一个商铺开店,后因商铺所在商场进行整体改造,周维的小店变成了公共区域,他将商场和房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己原有商铺,该诉求是否合理?

案情

2011年7月,周维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圈买了一个建筑面积为56.65平方米的商铺,并与宏达房产公司(化名)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5年,宏达房产公司将涉案商铺实际交付周维经营使用。3年后,某商场对周维商铺所在的楼层进行整体改造,改造后,周维原店铺的位置已不能与其他区域进行明显区分,变更为商场通行公共区域。

该商场负责人表示,改造后的商场采取招商返租形式进行经营,周维若要自营,可置换其他位置的商铺。

周维认为搬离原位置后,小店的生意会受到严重影响,要求商场返还他原位置的店铺,双方就商铺置换问题一直谈不拢。

今年6月,周维将某商场和宏达房产公司一并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向其返还位于某商场改造之前原位置的商铺。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周维所拥有的商铺是其通过购买所得,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商场虽因整体经营需要楼层改造,但在改变商铺区域时应征得所有权人周维本人的同意,故在双方对商铺变动、置换等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周维作为不动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商场返还其商铺。但经过现场勘查及双方确认,周维所拥有的商铺已因楼层改造而无法对原商铺的位置、界限等进行清晰划分及确认,且该位置已部分属于公共区域,故从商场整体规划、公共利益及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客观上周维已无法实际取得原有商铺,亦不能通过原有商铺的位置实现权益增值及相应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该商铺属于特定物非种类物,故周维此时可以在确定原商铺价值的基础上,请求赔偿或变更诉请为给付或赔偿等值的其他财产。

然而,经法院当庭明释后,周维仍坚持要求返还原有商铺,该请求已不具备客观实现的基础,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天山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维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