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亲协议断绝关系 儿子仍有赡养义务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0-16 18:23:51  作者: 古雪丽 宋媛媛

因家庭矛盾导致父子间断绝关系,直至父母年老多病,生活困难,儿子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案情

今年6月,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大丰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77岁的黄兵和75岁的妻子刘芳起诉6名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黄兵患有脑梗,老伴刘芳患高血压伴有心脏病。2018年,黄兵因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刘芳长期服药,因此要求每名子女向父母支付4000元/每年的赡养费并均摊医疗费。

审理

庭审中,长子黄大提出,2005年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他与父亲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黄大不能分得任何财产、父母的任何事都与黄大无关、父母死亡都不让黄大出钱……”

三子黄三提出,父母主张的赡养费过高,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200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其他子女对赡养费标准则无异议也愿意分摊医疗费。

该案中黄大与父亲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法院综合考虑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及赡养人人数等情形,最终对赡养费数额进行了确定,即:黄兵与刘芳主张的赡养费平均至每月尚不足170元,该金额在黄大、黄三的承受范围内,因此支持了黄兵和刘芳主张子女承担4000元/每年(黄兵和刘芳各2000元/每年)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中旬,法院依法判决:黄大等六名子女分别承担每年40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则根据有效票据扣除医保报销额度后的金额,由6名子女均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