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中院发布5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比最高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0-10 17:57:20  作者:张秀 曹栋

新疆平安网讯 9月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近5年来,在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比最高。

自2014年5月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以及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由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

5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为三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77%;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22%;保险费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1%。其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占88.82%。

铁路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一部分保险公司本应在保险事故中免责,但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必须要明确、清晰、无歧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晓艳介绍,保险公司对证据的采集不及时或者没有保留相关凭证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