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男子纵火“烧”来四年有期徒刑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9-09 17:44:35  作者:古雪丽 刘晓朋

为了发泄私愤,男子深夜驾车前往货场纵火,一把火烧掉了价值近20万元的公私财物。最终,他不仅要赔偿损失,还给自己“烧”来4年有期徒刑。

案情

高鹏(化名)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乌昌辅道某厂房附近的货场租了一个摊位,准备做竹片生意。谁知,出租方收了高鹏的租金后,又将摊位租给了其他人。虽然出租方将租金退给了高鹏,但高鹏觉得自己的生意受到了影响。气愤之下,高鹏决定报复。

2018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高鹏驾车来到货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货场内堆放的竹制品点燃。火势很快向周边蔓延,造成货场内多家商户和单位堆放的物品被烧毁。

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报案后,高鹏被警方抓捕归案。讯问中,他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纵火的事实。

高鹏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在去年11月对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主动进行赔偿,先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谅解。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高鹏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放火罪,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高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称高鹏的行为并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案发后,高鹏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为168万余元,是根据被害人陈述所列的财产损失清单计算得出,无价值鉴定意见、相关票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高鹏所造成的损失已达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审理

高鹏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本案全部报案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判决高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