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到装修垃圾摔伤 谁之责?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9-09 17:28:52  作者:古雪丽 张晶

2018年6月,李芳在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某城市广场的健身房运动完毕后,去该广场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回家,因踩到车库地面上的一摊污渍导致摔倒受伤。

治好伤后,李芳来到城市广场索赔,但物业公司表示污渍是负责城市广场两层房屋装修的某装修公司产生的装修垃圾,应由装修公司担责,装修公司又将责任推到清运垃圾人员刘刚身上,刘刚也直喊冤,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担?

今年3月,李芳将三方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三被告互相推诿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李芳是由于踩在倾洒在地面上的涂料而摔伤,该涂料是装修公司雇来清理装修垃圾的刘刚倾洒的,所以应由装修公司与刘刚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装修公司则辩称,刘刚承包了清运该公司装修垃圾的活,且费用已结清,他们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因此,此事与他们无关。

对此,刘刚也有话说,“我是给装修公司干活的,我和某装修公司是雇佣关系。”他提到,自己清理的垃圾都是装修公司事先装在袋里的。事发时,装修公司并未告知他垃圾袋里装有液体涂料,他没有特别注意漏到地面上,导致李芳摔倒受伤。事发后,他给李芳赔付了3000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担主责

庭审中,李芳表示不要求刘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与刘刚属于承包关系,但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刘刚在装修公司安排的时间、地点从事清运垃圾的事务,刘刚提供劳务受某装修公司的支配,双方应属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刚作为雇员不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就该案而言,物业公司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过错,李芳所受的损害是否属于物业公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损害范围。物业公司作为该广场车库管理人,有注意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应按时清除地上的污渍。但是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清除的义务,导致李芳摔倒受伤,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而李芳通过车库时没有有效防范道路安全情况,自身亦有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装修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认定装修公司承担90%的责任,李芳负担10%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李芳全部损失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装修公司向李芳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在2800余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刚不承担责任。

装修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