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整容失败却拒绝鉴定 女子起诉美容诊所败诉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9-04 19:36:48  作者:王晨 于克勤

周莉做了眼部整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总觉得眼睛不舒服,她将美容诊所诉至法院,却拒绝在法院委托的司法机构做司法鉴定,周莉可以打赢这场官司吗?

案情

2017年年初,周莉在郭强经营的乌鲁木齐市某美容诊所花了近7000元做了眼袋整形手术,几个月后,她对眼部术后恢复效果不满意,并总觉得眼睛酸痒,便来到乌市某医院检查,排除眼部病变后,她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眼袋修复手术。

2017年11月,周莉得知郭强的美容诊所因证件不齐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莉眼部损伤程度为十级。

2018年7月,周莉将郭强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称因郭强非法行医,导致自己“整容失败”、造成伤残,请求法院判令郭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上,郭强表示自己有职业医师资格证,并对周莉提供的鉴定结果不认可。

经法院核实,郭强确实持有职业医师资格证,但其开设的某美容诊所并未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

同时,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周莉眼部不适的原因与在美容诊所进行的整容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可当周莉得知鉴定需要对其眼部进行相关检查后,放弃了检查,拒绝接受鉴定。

法院审理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周莉眼部整形手术后有无损害后果、郭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周莉所谓的“整容失败”与郭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周莉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所做鉴定资料不足,依据不充分,该鉴定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周莉拒绝了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检查,因此该司法鉴定所根据周莉的表述得出结论:周莉不符合构成伤残等级的条件、其眼部的不适没有任何医学依据可以证明与某美容诊所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郭强在为周莉进行整容手术时未注册执业机构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周莉要求郭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天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周莉的诉讼请求。周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周莉的诉求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