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将全覆盖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9-02 23:00:28  作者:魏红萍

新疆平安网讯(新疆日报记者 魏红萍)为全面推动落实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准物业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准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对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致力于使乌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

准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办招投标监管科科长崔鲁刚介绍,准物业管理机构区别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老旧小区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仅能收取专业物业企业收费标准中最低档的服务费用。

准物业管理机构由片区管委会和所属社区垂直进行管理,片区管委会牵头设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并在所属社区设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站,充分利用现有的保洁人员、巡逻人员、低保人员、社区失业人员等资源,将全市1294个老旧小区的物业统一管理起来。

目前,乌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专业化、准物业、单位自管及业主自管四种管理模式。实施准物业管理的,向业主收取0.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服务费,同专业化物业公司一样,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单位管理和业主自管的,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标准。

《办法》规定,准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为老旧小区(院落)、零星住宅楼等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当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准物业管理机构诚信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参照《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和项目考核。

《办法》规定,对于上年度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准物业管理机构;或被区(县)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的准物业管理机构,将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备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限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