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酒驾“顶包”,判决却不同,咋回事?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19-08-28 14:34:22  作者:马芳 关峰 杜蓝宏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酒驾“顶包”案件。同样是“顶包”,处理结果并不同。

案件一

2019年7月27日23时50分许,库某和李某饮酒后,库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市天山区幸福路新疆职业大学路段时,因口渴将车临时停至幸福苑小区门口,下车去买饮料。因车辆堵住小区出口,群众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车内两人均疑似饮酒,由于不是行驶中被当场查获,无法得知其驾乘关系。询问过程中,两人互相包庇,均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后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锁定驾驶员为库某。经抽血检测,库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属醉酒驾车。

案件审理现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库某拘役三个月、处罚金六千元,并由交警对同乘人员李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二

2019年3月3日22时50分许,刘某喜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市沙区菜园街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刘某喜未按要求停车接受检查,在驾车逃跑中撞到路边树木,被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刘某喜血液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

次日,刘某喜与其哥哥刘某才共谋,拟由刘某才顶替他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刘某才于当日搭乘飞机从山东来到乌鲁木齐。3月11日,刘某才顶替弟弟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后民警在侦办刘某喜涉嫌危险驾驶案期间,发现刘某才系顶替刘某喜接受处罚。4月25日,侦查人员将刘某才抓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喜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刘某才犯包庇罪,判处拘役6个月。

法官释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惠军

案件一中,李某虽假冒犯罪嫌疑人自认酒驾,但现场简单调查询问即查明真相,未严重妨害刑事侦查活动,情节显著轻微,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二则为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冒名顶替、假冒犯罪嫌疑人,并出具虚假陈述,已妨害到了正常的刑事侦查等诉讼活动,所以构成包庇罪。

对于“顶包”行为,严重者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包庇罪、伪证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的相关规定。

律师有话

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蓝宏

“顶包”绝不可为!

“顶包”行为如果确实干扰了民警的侦查活动,增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难度或者导致侦查方向及事实错误,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所列的包庇罪,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中,实施包庇行为的人可能仅被判处拘役、管制,看似不严重,但对于行为人本身的不利影响是不容小觑的。比如,如果你的梦想是考公务员,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又或者是想成为一名教师,刑事犯罪都是这些职业的禁止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职业对有犯罪前科的人进行了限制。 

所以,不要以为包庇是一件能体现义气的“荣耀之举”,不论是因为包庇被治安处罚还是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毫无疑问是人生中无法挽回的污点。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