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8-05 17:09:18  作者:李琳 张晓晗

新疆平安网讯 (新疆日报记者 李琳 实习生 张晓晗)近日,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自治区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等成为自治区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方案》从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与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两大方面入手,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医疗服务能力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出了新要求。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三个一”:每个贫困县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应分设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面积达到60平方米。对靠近或隶属于地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地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再单独设立县级医院;县(市、区)所在乡镇,县级公立医院能满足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再单独设立乡镇卫生院;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卫生室。

医疗技术人员要做到“三合格”: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服务能力方面要达到“三条线”: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1所县医院(中医类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水平能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需具备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管理职责、信息管理功能,门诊设置包括门诊部、医技及功能科、住院部、公共卫生管理等;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要具备预防保健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方案》还要求在医疗保障制度覆盖方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