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恶性肿瘤是否与电磁辐射有关?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19-08-05 11:17:40  作者:曹志亭

基本案情

刘某和叶某夫妇二人是乌市某小区的业主。在距离二人房屋不远处的水塔上架设有移动通信基站。

2015年9月,刘某被检查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2018年9月,刘某体检查明甲状腺左叶弥漫性病变。

刘某认为,移动通信基站所产生的电磁辐射是导致其甲状腺病变的直接原因。

刘某和叶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移动通信基站,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水塔上除架设有移动公司的通信基站外,还架设有铁塔公司和联通公司的通信基站。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架设在水塔上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现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在21个检测点中,最大电场强度为1.87(V/m),最大功率密度为0.930(µW/c㎡)。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国家标准为:最大电场强度为12(V/m),最大功率密度为40(µW/c㎡)。该基站电磁辐射远低于国家限值。

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和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和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虽然一审法院没有判决移动公司拆除基站,但由于刘某和叶某的反复不断投诉,移动公司无奈只能拆除了基站。基站拆除后,引来小区附近更大范围的用户投诉,称移动信号不好,无法正常接打电话。

律师说法

曹志亭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电磁辐射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第4.1条规定,移动通信基站30MHz-3000MHz频率范围内,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为12(V/m),功率密度为40(µW/c㎡)。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的涉案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会对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刘某患病与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刘某要求拆除基站的强烈诉求,涉案基站被迫拆除,不仅影响了刘某自身的通信质量,而且影响了基站覆盖范围内众多用户的通信质量。

[律师说法]由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协办。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