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空姐梦圆”“就业安置费”该不该交? 法院:没有依据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7-29 19:02:39  作者:古雪丽 尚晓宁

为提高被航空公司录用的概率,乌鲁木齐市大学生刘芳(化名)前往培训机构培训,并与对方签订保证书,承诺被某民用航空公司录用,即交10万元“就业安置费”。去年5月,因刘芳未足额交纳“就业安置费”,被培训机构告上法庭。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

聘前培训需付10万元“就业安置费”?

2012年3月,某航空公司发布招聘乘务员信息,当时,正在乌鲁木齐某大学就读空乘专业的刘芳得到此消息,打算参与竞聘。

为提高成功概率,刘芳找到某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培训服务公司”)。双方商定,由培训服务公司推荐她到某航空公司兰州站应聘。同年4月,刘芳向培训服务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参加某航空公司的初试、复试、笔试、形象展示、体检环节,一切服从培训服务公司的安排。在体检合格后两日内将‘就业安置费’10万元交给培训服务公司”。

其后,刘芳通过某航空公司乘务员招聘考试。2012年5月,刘芳因家庭困难申请分期付款,并向培训服务公司出具欠条,约定先付2万元,其余8万元在其工作后从每月工资中扣还,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2015年5月还清。其后,刘芳支付了2万元。

还款期限届满,刘芳一直未将剩下的钱还清,2018年5月,培训服务公司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约定的“就业安置费”该不该给?

保证书和欠条都签了,但对保证书中所记载的“就业安置费”双方却各执一词。

庭审中,培训服务公司称,当初,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才产生的这笔“就业安置费”,双方都很清楚。保证书和欠条中记载的“就业安置费”,实际就是帮助刘芳就业的培训费,公司对刘芳进行了面试技巧、面试流程等相关内容的培训。且刘芳面试当天上午未通过考试,下午还能入场就是因为公司从中“协调疏通”。

刘芳则认为,培训服务公司承诺通过找关系、后台运作的方式让自己入职,并不是其所说的培训。虽然自己在保证书上签了字,但当时自己还是学生,不能明辨保证书的内容。培训服务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航空培训及就业安置的资质,某航空公司也未授权其进行培训。而且培训服务公司实际也未向她提供培训和安置服务,理由是2012年4月8日至4月10日的培训服务时间过短不合常理。作为空乘专业毕业生,她是通过自身努力入职航空公司的。

■法院说法

“就业安置费”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培训服务公司和刘芳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培训服务公司称“就业安置费”就是帮助刘芳就业的培训费,但未提交培训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培训服务公司表示其依据的事实之一为帮助刘芳协调疏通争取到第二次面试机会。但经法院查明,培训服务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航空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代理、中介服务,经营范围不包含培训。

再者,航空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乘务员,适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竞聘,培训服务公司以收取费用的方式通过“协调疏通”为刘芳争取更多竞聘机会,客观上损害了符合条件的其他竞聘者的权利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认为该案中,培训服务公司和刘芳关于“就业安置费”形成的约定应为无效,其要求刘芳支付“就业安置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无效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刘芳已支付的2万元,庭审中刘芳表示另行主张。

今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培训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