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司机“逃费”该不该被处罚?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19-07-15 19:57:57  作者:杜蓝宏

我们都知道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一般都要付费通行,当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五十九条之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因此,在我国,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依法设立的收费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当然,也有一些车辆可以免费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案件回顾

6月,新疆高等级公路支队奎屯大队连续接到奎屯收费站反映,发现有车辆跟逃通行费的现象。接报后,奎屯大队组织专人,联合奎屯市公安局,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通过摸查比对,核实锁定了4月以来的几辆重点车辆的通行轨迹,进一步调查取证。

6月,执勤民警查获两辆逃费车。经核实,两位驾驶员杜某和艾某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通过各道路收费站时,看实际情况适时采取跟车逃避通行费用,仅在奎屯收费站分别就有五次以上的逃费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两名当事人已被奎屯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分别执行7日和10日。

另外,这两辆逃费私家车还涉嫌非法营运,奎屯大队已将违法车辆移交奎屯市运管局依法扣留,奎屯市运管局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案件,违法当事人杜某和艾某因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其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该不该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是否合理?我们邀请到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蓝宏律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杜蓝宏律师

结合到本案,杜某和艾某为了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采用跟车逃避通行费用的行为,表面上侵犯的是所收、应收车辆通行费的财产权,实际上妨

害的是收费公路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目前根据新疆高支队奎屯大队调查情况来看,杜某驾驶的车辆和艾某驾驶的车辆仅在奎屯收费站分别就有五次以上的逃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恰当的。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还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偷逃通行费用的人员的具体行为和严重程度,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逃通行费用的人员也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杜某和艾某未取得相关从业人员资格,也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为了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而跟车,更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存在重大的交通事故隐患,甚至可能有犯罪风险,对乘客和自己都是极其不负责的。

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合理规划出行时间,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安全出行!

[律师说法]由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协办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