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7-11 13:19:14  作者:李春霞

新疆平安网讯 (新疆日报记者 李春霞) 日前,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降低个人就医负担,从7月1日起,乌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住院、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等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普遍上调了5%,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上调了10%,慢性病中的大病报销比例上调了2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有所提高。政策范围内,在职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调整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调整为85%。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95%。

政策范围内,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精神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6种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幅度明显,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调整为65%。

慢性病方面,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一类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80%,取消慢性病10元起付标准。一类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40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70%,取消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10元起付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还降低了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看病负担。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