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珍贵动物制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19-07-03 17:06:04  作者: 安海涛 王中义

新疆平安网讯(人民法院报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王中义)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古玩城摆地摊的詹某与孙某龙商量,由双方共同出资,自境外走私象牙制品入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詹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个体户詹某长期以“赶墟”卖古玩为业。2009年左右,其因卖货给孙某龙而互相认识并日渐熟悉。2011年下半年,二人共谋通过ebay网在境外购买象牙制品,再邮寄进入我国境内销售牟利。后詹某与孙某龙共同出资并确定购买对象,先后在ebay网上竞拍2件象牙制品,由境外卖家以伪报品名等方式将上述象牙制品邮寄入境。其后,孙某龙通过“中华古玩网”等网站发布信息,与于某国等人通过QQ联系贩卖事宜,并将前述2件象牙制品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国。

2011年12月1日,孙某龙在南安市霞美镇签收共有4件象牙制品的国际邮包时被侦查机关人赃俱获。随后,侦查机关又陆续查获了19个国际邮包,扣押了邮包内的共55件象牙制品。上述被查获的59件象牙制品中,有58件象牙制品系被告人詹某、孙某龙共同购买。经鉴定,前述58件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案发后,孙某龙、于某国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詹某在获知孙某龙被抓后,东躲西藏,意欲逃脱刑事处罚。2011年12月,厦门海关缉私局决定对詹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2月,詹某投案自首。

厦门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自境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象牙60件入境,数额共计人民币26.6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厦门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人类为了满足并非生活必须的私欲而佩戴、摆放象牙制品,进而形成了象牙非法交易市场。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始全面禁止象牙贸易。我国作为缔约国,执法、司法机关对破坏濒危野生动物、走私贩卖珍贵动物及制品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严惩处,有力打击了涉珍贵动物及制品的违法犯罪。但是有些犯罪分子,仍因利润驱动和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猎杀、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各个环节规定了刑罚惩处措施。本案中,詹某雄自以为其并没有直接猎杀大象,仅仅是购买象牙制品入境,不算重大犯罪,但客观上为境外非法猎杀大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经济动力。正所谓非法利益不可求,前车之鉴应铭记。

责任编辑:王诗文